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2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家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進火 原 告 協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城 原 告 均富製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郡和 原 告 三昧複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昌三 原 告 力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秀菊 原 告 宏玖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欽師 原 告 家志製旗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葉 原 告 褚涌佑 上列當事人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725 號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802,8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1,89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李慧慧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