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2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華家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進火
- 原告
- 協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福城
- 原告
- 均富製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郡和
- 原告
- 三昧複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昌三
- 原告
- 力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秀菊
- 原告
- 宏玖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欽師
- 原告
- 家志製旗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葉
- 原告
- 褚涌佑
上列當事人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725 號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802,8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1,89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