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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25號

確認袋地通行權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周珮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2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華家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進火
原告
協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城
原告
均富製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郡和
原告
三昧複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昌三
原告
力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秀菊
原告
宏玖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欽師
原告
家志製旗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葉
原告
褚涌佑

上列當事人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725 號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802,8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1,89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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