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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袋地通行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2 日
  • 法官
    周珮琦
  • 法定代理人
    劉進火、黃福城、張郡和、林昌三、呂秀菊、羅欽師、陳玉葉

  • 原告
    華家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協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均富製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三昧複合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力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宏玖興業有限公司法人家志製旗廣告有限公司法人褚涌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2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家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進火 原   告 協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城 原   告 均富製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郡和 原   告 三昧複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昌三 原   告 力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秀菊 原   告 宏玖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欽師 原   告 家志製旗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葉 原   告 褚涌佑 上列當事人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725 號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802,8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1,89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李慧慧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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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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