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11號

原告
奇達倉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瑞麟
被告
鑫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日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6,42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5,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