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29號原 告 吳鈞穎 被 告 陳彩鳳(即揚漢興業工作室)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彩鳳(即揚漢興業工作室)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彩鳳即揚漢興業工作室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 萬9461元,應繳裁判費1 萬40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35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