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30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宸暘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沛宸
- 送達代收人
- 呂瑞貞律師
- 送達代收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陳宏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上訴,查本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 元;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0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亦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6578 元,並提出上訴理由,毋得延誤。若逾期繳納上訴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