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55號原 告 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蘇芃律師 賈鈞棠律師 被 告 許宏奬即尚育優質汽車 訴訟代理人 翁健祥律師 被 告 彭智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七月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黃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