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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
    廖珮伶
  •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 原告
    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許宏奬即尚育優質汽車彭智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55號原   告 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蘇芃律師 賈鈞棠律師 被   告 許宏奬即尚育優質汽車 訴訟代理人 翁健祥律師 被   告 彭智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七月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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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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