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5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55號
- 原告
- 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國興
- 訴訟代理人
- 余淑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芃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賈鈞棠律師
- 被告
- 許宏奬即尚育優質汽車
- 訴訟代理人
- 翁健祥律師
- 被告
- 彭智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七月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