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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55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廖珮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55號

原告
行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芃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賈鈞棠律師
被告
許宏奬即尚育優質汽車
訴訟代理人
翁健祥律師
被告
彭智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七月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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