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96號
- 原告
- 大和產業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登祥
- 被告
- 宇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智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工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82,500元,應繳裁判費38,52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8,02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