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工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96號原 告 大和產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登祥 被 告 宇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工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82,500 元,應繳裁判費38,52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8,02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