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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8號

給付賠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顏世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8號

原告
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茂禛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陽文瑜律師
被告
政榮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崇仁
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賠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04 年易字第926 號竊盜案件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之員工鍾瑞田、游鎰安、陳全國是否涉有竊盜犯罪嫌疑,經本院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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