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8號
- 原告
- 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茂禛
- 訴訟代理人
- 李承訓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陽文瑜律師
- 被告
- 政榮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崇仁
- 訴訟代理人
- 鍾儀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賠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04 年易字第926 號竊盜案件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之員工鍾瑞田、游鎰安、陳全國是否涉有竊盜犯罪嫌疑,經本院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