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賠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8號原 告 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茂禛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陽文瑜律師 被 告 政榮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崇仁 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賠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4 年易字第926 號竊盜案件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之員工鍾瑞田、游鎰安、陳全國是否涉有竊盜犯罪嫌疑,經本院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林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