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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賠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官
    顏世翠
  • 法定代理人
    蔡茂禛、林崇仁

  • 原告
    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政榮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8號原   告 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茂禛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陽文瑜律師 被   告 政榮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崇仁 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賠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4 年易字第926 號竊盜案件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之員工鍾瑞田、游鎰安、陳全國是否涉有竊盜犯罪嫌疑,經本院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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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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