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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8號

給付賠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謝伊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8號

原告
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茂禛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陽文瑜律師
被告
政榮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崇仁
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第18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給付補償金新臺幣(下同)5,884,495 元,因與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926 號案件之被告公司員工鍾瑞田、陳全國及游鎰安是否涉嫌竊盜罪嫌有關,為本件重要之攻擊防禦方法,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並於105 年11月8 日裁定在該等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926 號案件業於105 年12月21日判決嗣經原告撤回,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上字第715 號案件判決鍾瑞田、陳全國及游鎰安無罪,該案之刑事程序業已終結,有該判決影本1份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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