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8號
- 原告
- 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茂禛
- 訴訟代理人
- 李承訓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陽文瑜律師
- 被告
- 政榮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崇仁
- 訴訟代理人
- 鍾儀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第18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給付補償金新臺幣(下同)5,884,495 元,因與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926 號案件之被告公司員工鍾瑞田、陳全國及游鎰安是否涉嫌竊盜罪嫌有關,為本件重要之攻擊防禦方法,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並於105 年11月8 日裁定在該等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926 號案件業於105 年12月21日判決嗣經原告撤回,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上字第715 號案件判決鍾瑞田、陳全國及游鎰安無罪,該案之刑事程序業已終結,有該判決影本1份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