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品華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俊峯
- 被上訴人
- 楊婷婷
許庭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重勞訴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 萬0,8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