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
- 原告
- 李永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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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啟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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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廷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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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峻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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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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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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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泳智
- 原告
- 曾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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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孟昌
- 原告
- 陳俊亦
- 原告
- 簡克任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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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
- 陳鳳秋
- 原告
- 劉文惠
- 原告
- 黃添貴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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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裴廣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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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貴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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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俊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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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
- 李建洲
- 原告
- 楊麗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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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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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
- 范振儒
- 原告
- 張承漢
- 原告
- 莊智閔
- 原告
- 呂文豐
- 原告
- 譚學怡
- 查厚錦
- 林弘翔
- 李豪勳
- 羅世坤
- 林佑儒
- 黃裕清
- 葉俊彥
- 張佐民
- 盧德翰
- 郭弘毅
- 謝順吉
- 陳維駿
- 陳淑珠
- 張恩慈
- 李桂華
- 張南昌
- 蘇煜軒
- 呂永方
- 王英玲
- 劉洪浩
- 曾育貞
- 陳思逢
- 謝禎倫
- 陳鈺沛
- 李岳修
- 傅廣瀚
- 莊怡芳
- 劉玉章
- 王宣叡
- 楊孟北
- 楊東昌
- 張傳彬
- 蕭宇翔
- 黃萬芬
- 楊錦緞
- 帥如傑
- 胡毓青
- 郭子晉
- 陳薇羽
- 張志瑋
- 黃怡慧
- 黃崇豪
- 吳佳穎
- 高雍超
- 蔣宛儒
- 宋如蘋
- 林佳宏
- 吳思穎
- 鍾君勵
- 林右千
- 林祐詳
- 許怡儒
- 楊智堯
- 王灝
- 侯復鐘
- 李耀民
- 張凱威
- 鐘正邦
- 柯竹娟
- 謝孟修
- 鄭恩凱
- 張廷駿
- 張敬信
- 洪啟哲
- 郭弘仁
- 林晉宇
- 林獻洲
- 林家吉
- 潘震宇
- 曹秀萍
- 陳玉珍
- 吳美琪
- 楊琇如
- 紀毓駸
- 林崇智
- 江佳應
- 詹振旻
- 賴文馳
- 蕭竣源
- 莊淳宇
- 吳東嶽
- 曾楙升
- 彭成俊
- 羅煥傑
- 楊麗臻
- 張哲恩
- 呂慧敏
- 熊寶男
- 高智柏
- 陳可涵
- 張馨文
- 楊佳翰
- 陳巧雅
- 陳文福
- 何元祥
- 林世維
- 陳昌國
- 劉力源
- 洪勁宇
- 劉邦威
- 謝玉成
- 羅慧眞
- 李天作
- 張琍娟
- 許世賢
- 魏碧君
- 陳孟琪
- 鍾春慧
- 何上慈
- 羅芳琪
- 簡美桂
- 林莉英
- 呂佩蓁
- 王正炎
- 陳品蓁
- 黃耀南
- 林金足
- 和之萍
- 徐瑞美
- 苑穎瑞
- 周熙慧
- 李筱雨
- 舒小恩
- 邱鈺婷
- 黃清添
- 胡相宸
- 林玉婷
- 許景翔
- 蔡志維
- 徐晨哲
- 蔡智明
- 許智豪
- 邱柏榮
- 林子修
- 王佳郁
- 莊韻璇
- 黃子恩
- 郭庭瑋
- 林宗逸
- 楊宗祐
- 林錦淑
- 蘇家錡
- 陳盈旭
- 蒙天德
- 董敏耀
- 賴世杰
- 陳達光
- 李修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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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仲信
- 彭恩琪
- 陳誠一
- 黃莉婷
- 林志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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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䕒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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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紹雄
- 何宗澧
- 張雅珍
- 李婉綺
- 郭世琳
- 陳明偉
- 陳夙容
- 官孝勲
- 黃永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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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家鈺
- 魯建華
- 周鴻哲
- 陳雪華
- 胡慰明
- 彭瑞鳳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邱柏榮
- 鐘正邦
- 被 告 瑞鎰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蔡瑞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9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處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 │ 1 │第6 頁當事人欄第23行 │羅慧真 │羅慧眞 │ ├──┼────┬────────────┼────┼─────┤ │ 2 │第9 頁 │第3 行 │溫修梓 │温修梓 │ │ │當事人欄├────────────┼────┼─────┤ │ │ │第14行 │戴啟夫 │戴啓夫 │ ├──┼────┼────────────┼────┼─────┤ │ 3 │第10頁 │第16行 │李佐藤 │李佐 │ │ │當事人欄├────────────┼────┼─────┤ │ │ │第19行 │王嘉鎂 │王䕒鎂 │ │ │ ├────────────┼────┼─────┤ │ │ │第30行 │官孝勳 │官孝勲 │ ├──┼────┴────────────┼────┼─────┤ │ 4 │第20頁附表一編號41被告應給付金額欄│39,948元│39,984元 │ ├──┼─────────────────┼────┼─────┤ │ 5 │第25頁附表一編號144 姓名欄 │羅慧真 │羅慧眞 │ ├──┼────┬────────────┼────┼─────┤ │ 6 │第27頁 │編號199 姓名欄 │溫修梓 │温修梓 │ │ │附表一 ├────────────┼────┼─────┤ │ │ │編號208 姓名欄 │戴啟夫 │戴啓夫 │ ├──┼────┼────────────┼────┼─────┤ │ 7 │第29頁 │編號232 被告應給付金額欄│34,776元│35,776元 │ │ │附表一 ├────────────┼────┼─────┤ │ │ │編號235 姓名欄 │李佐藤 │李佐 │ │ │ ├────────────┼────┼─────┤ │ │ │編號237 姓名欄 │王嘉鎂 │王䕒鎂 │ │ │ ├────────────┼────┼─────┤ │ │ │編號246 姓名欄 │官孝勳 │官孝勲 │ ├──┼────┴────────────┼────┼─────┤ │ 8 │第42頁附表二編號144 原告姓名欄 │羅慧真 │羅慧眞 │ ├──┼─────────────────┼────┼─────┤ │ 9 │第45頁附表二編號199 原告姓名欄 │溫修梓 │温修梓 │ ├──┼─────────────────┼────┼─────┤ │ 10 │第46頁附表二編號208 原告姓名欄 │戴啟夫 │戴啓夫 │ ├──┼────┬────────────┼────┼─────┤ │ 11 │第48頁 │編號235 原告姓名欄 │李佐藤 │李佐 │ │ │附表二 ├────────────┼────┼─────┤ │ │ │編號237 原告姓名欄 │王嘉鎂 │王䕒鎂 │ │ │ ├────────────┼────┼─────┤ │ │ │編號246 原告姓名欄 │官孝勳 │官孝勲 │ ├──┼────┴────────────┼────┼─────┤ │ 12 │附表三序欄144 姓名欄 │羅慧真 │羅慧眞 │ ├──┼─────────────────┼────┼─────┤ │ 13 │附表三序欄199 姓名欄 │溫修梓 │温修梓 │ ├──┼─────────────────┼────┼─────┤ │ 14 │附表三序欄208 姓名欄 │戴啟夫 │戴啓夫 │ ├──┼─────────────────┼────┼─────┤ │ 15 │附表三序欄235 姓名欄 │李佐藤 │李佐 │ ├──┼─────────────────┼────┼─────┤ │ 16 │附表三序欄237 姓名欄 │王嘉鎂 │王䕒鎂 │ ├──┼─────────────────┼────┼─────┤ │ 17 │附表三序欄246 姓名欄 │官孝勳 │官孝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