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4號原 告 大東電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志明 原 告 張雨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雯婷 被 告 陳昌宏 陳昌仁(原名:陳存仁)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昌宏、陳昌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昌宏、陳昌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092,913元(104 年度司促字第24651 號卷第38頁及反面民國104 年11月27日民事陳報暨陳述意見狀參照),應繳裁判費426,4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500 元外,尚應補繳424,9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