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 原告
- 陳瓊宜
- 被告
- 通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振修
- 被告
- 通得汽車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振修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定金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定金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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