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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返還定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黃裕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原告
陳瓊宜
被告
通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振修
被告
通得汽車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振修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定金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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