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0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04號
- 上訴人
- 余淑貞
- 上訴人
- 蘇恩惠
- 上訴人
- 蘇恩琪
- 上訴人
- 蘇銘祥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蔡慧琪
- 被上訴人
- 金鼎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薪淳
- 被上訴人
- 吳秀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十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元,逾期不補正,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 月26日所為105 年度重訴字第20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依法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1,200 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如未遵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