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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
    孫健智

  • 當事人
    魏瑞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34號原   告 魏瑞成 訴訟代理人 江曉俊律師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上列原告與被告邱詩雅、陳傳誠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929 萬8,136 元(即對被告邱詩雅請求如附表所示給付內容合計價額1,429 萬8,136 元,及對被告陳傳誠請求給付5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萬1,840元,而有起訴程式不合法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吳秋慧 附表: ┌─┬────────────┬──────┬────────┐ │編│請求給付之內容     │金額或價額(│備註      │ │號│            │新臺幣)  │        │ ├─┼────────────┼──────┼────────┤ │01│坐落桃園市平鎮區廣西段 │429萬7,869元│        │ │ │197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 │      │        │ │ │10000 分之1339)    │      │        │ ├─┼────────────┼──────┼────────┤ │02│桃園市平鎮區廣西段1827建│57萬500 元 │        │ │ │號建物(門號:桃園市平鎮│      │        │ │ │區育達路219 巷7 弄36號)│      │        │ ├─┼────────────┼──────┼────────┤ │03│中華郵政中壢南園郵局郵局│18萬5,970 元│        │ │ │帳號:02811990035865號帳│      │        │ │ │戶存款18萬5,970 元   │      │        │ ├─┼────────────┼──────┼────────┤ │04│彰化商業銀行存款2,602 元│2,602 元  │        │ │ │(帳號不詳)      │      │        │ ├─┼────────────┼──────┼────────┤ │05│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4│0 元    │        │ │ │-1008416084號帳戶存款0元│      │        │ ├─┼────────────┼──────┼────────┤ │06│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4│50萬4,047元 │聲請人誤載為新臺│ │ │-1007184966 號帳戶美金存│      │幣;以起訴日即民│ │ │款1 萬5,451.14元    │      │國105 年6 月15日│ │ │            │      │匯市收盤匯率計算│ ├─┼────────────┼──────┼────────┤ │07│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北中壢分│5萬4,786元 │        │ │ │行帳號:221506137001號帳│      │        │ │ │戶存款5 萬4,786 元   │      │        │ ├─┼────────────┼──────┼────────┤ │0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北中壢分│169萬6,669元│以起訴日即105 年│ │ │行帳號:221087032571號帳│      │6 月15日匯市收盤│ │ │戶美金存款5 萬3,351 元 │      │匯率計算    │ ├─┼────────────┼──────┼────────┤ │09│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新明分行│384元    │        │ │ │帳號:031201111066號帳戶│      │        │ │ │存款384 元       │      │        │ ├─┼────────────┼──────┼────────┤ │10│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國外部帳│96萬8,876元 │以起訴日即105 年│ │ │號:09005300070534號帳戶│      │6 月15日匯市收盤│ │ │人民幣存款19萬4,788.02元│      │匯率計算    │ ├─┼────────────┼──────┼────────┤ │11│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平鎮分行│73萬7,483元 │        │ │ │帳號:0482100009264 號帳│      │        │ │ │戶存款73萬7,483 元   │      │        │ ├─┼────────────┼──────┼────────┤ │12│中華郵政號碼12096993號、│80萬元   │        │ │ │金額80萬元之郵政定期儲金│      │        │ │ │存單          │      │        │ ├─┼────────────┼──────┼────────┤ │13│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36萬元   │        │ │ │車           │      │        │ ├─┼────────────┼──────┼────────┤ │14│湧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80萬9,200元 │以起訴日即105 年│ │ │28,000股        │      │6 月15日股市收盤│ │ │            │      │股價計算    │ ├─┼────────────┼──────┼────────┤ │15│台名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30萬9,750 元│同上      │ │ │司股份7,000 股     │      │        │ ├─┼────────────┼──────┼────────┤ │16│欣盛農場股東權     │300萬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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