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34號原 告 魏瑞成 訴訟代理人 江曉俊律師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上列原告與被告邱詩雅、陳傳誠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929 萬8,136 元(即對被告邱詩雅請求如附表所示給付內容合計價額1,429 萬8,136 元,及對被告陳傳誠請求給付5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萬1,840元,而有起訴程式不合法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吳秋慧 附表: ┌─┬────────────┬──────┬────────┐ │編│請求給付之內容 │金額或價額(│備註 │ │號│ │新臺幣) │ │ ├─┼────────────┼──────┼────────┤ │01│坐落桃園市平鎮區廣西段 │429萬7,869元│ │ │ │197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 │ │ │ │ │10000 分之1339) │ │ │ ├─┼────────────┼──────┼────────┤ │02│桃園市平鎮區廣西段1827建│57萬500 元 │ │ │ │號建物(門號:桃園市平鎮│ │ │ │ │區育達路219 巷7 弄36號)│ │ │ ├─┼────────────┼──────┼────────┤ │03│中華郵政中壢南園郵局郵局│18萬5,970 元│ │ │ │帳號:02811990035865號帳│ │ │ │ │戶存款18萬5,970 元 │ │ │ ├─┼────────────┼──────┼────────┤ │04│彰化商業銀行存款2,602 元│2,602 元 │ │ │ │(帳號不詳) │ │ │ ├─┼────────────┼──────┼────────┤ │05│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4│0 元 │ │ │ │-1008416084號帳戶存款0元│ │ │ ├─┼────────────┼──────┼────────┤ │06│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4│50萬4,047元 │聲請人誤載為新臺│ │ │-1007184966 號帳戶美金存│ │幣;以起訴日即民│ │ │款1 萬5,451.14元 │ │國105 年6 月15日│ │ │ │ │匯市收盤匯率計算│ ├─┼────────────┼──────┼────────┤ │07│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北中壢分│5萬4,786元 │ │ │ │行帳號:221506137001號帳│ │ │ │ │戶存款5 萬4,786 元 │ │ │ ├─┼────────────┼──────┼────────┤ │0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北中壢分│169萬6,669元│以起訴日即105 年│ │ │行帳號:221087032571號帳│ │6 月15日匯市收盤│ │ │戶美金存款5 萬3,351 元 │ │匯率計算 │ ├─┼────────────┼──────┼────────┤ │09│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新明分行│384元 │ │ │ │帳號:031201111066號帳戶│ │ │ │ │存款384 元 │ │ │ ├─┼────────────┼──────┼────────┤ │10│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國外部帳│96萬8,876元 │以起訴日即105 年│ │ │號:09005300070534號帳戶│ │6 月15日匯市收盤│ │ │人民幣存款19萬4,788.02元│ │匯率計算 │ ├─┼────────────┼──────┼────────┤ │11│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平鎮分行│73萬7,483元 │ │ │ │帳號:0482100009264 號帳│ │ │ │ │戶存款73萬7,483 元 │ │ │ ├─┼────────────┼──────┼────────┤ │12│中華郵政號碼12096993號、│80萬元 │ │ │ │金額80萬元之郵政定期儲金│ │ │ │ │存單 │ │ │ ├─┼────────────┼──────┼────────┤ │13│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36萬元 │ │ │ │車 │ │ │ ├─┼────────────┼──────┼────────┤ │14│湧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80萬9,200元 │以起訴日即105 年│ │ │28,000股 │ │6 月15日股市收盤│ │ │ │ │股價計算 │ ├─┼────────────┼──────┼────────┤ │15│台名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30萬9,750 元│同上 │ │ │司股份7,000 股 │ │ │ ├─┼────────────┼──────┼────────┤ │16│欣盛農場股東權 │300萬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