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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孫健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原告
魏瑞成
訴訟代理人
江曉俊律師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上列原告與被告邱

詩雅、陳傳誠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929 萬8,136 元(即對

被告邱詩雅請求如附表所示給付內容合計價額1,429 萬8,136 元

,及對被告陳傳誠請求給付5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

萬1,840元,而有起訴程式不合法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請求給付之內容     │金額或價額(│備註      │
│號│            │新臺幣)  │        │
├─┼────────────┼──────┼────────┤
│01│坐落桃園市平鎮區廣西段 │429萬7,869元│        │
│ │197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 │      │        │
│ │10000 分之1339)    │      │        │
├─┼────────────┼──────┼────────┤
│02│桃園市平鎮區廣西段1827建│57萬500 元 │        │
│ │號建物(門號:桃園市平鎮│      │        │
│ │區育達路219 巷7 弄36號)│      │        │
├─┼────────────┼──────┼────────┤
│03│中華郵政中壢南園郵局郵局│18萬5,970 元│        │
│ │帳號:02811990035865號帳│      │        │
│ │戶存款18萬5,970 元   │      │        │
├─┼────────────┼──────┼────────┤
│04│彰化商業銀行存款2,602 元│2,602 元  │        │
│ │(帳號不詳)      │      │        │
├─┼────────────┼──────┼────────┤
│05│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4│0 元    │        │
│ │-1008416084號帳戶存款0元│      │        │
├─┼────────────┼──────┼────────┤
│06│臺灣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4│50萬4,047元 │聲請人誤載為新臺│
│ │-1007184966 號帳戶美金存│      │幣;以起訴日即民│
│ │款1 萬5,451.14元    │      │國105 年6 月15日│
│ │            │      │匯市收盤匯率計算│
├─┼────────────┼──────┼────────┤
│07│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北中壢分│5萬4,786元 │        │
│ │行帳號:221506137001號帳│      │        │
│ │戶存款5 萬4,786 元   │      │        │
├─┼────────────┼──────┼────────┤
│0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北中壢分│169萬6,669元│以起訴日即105 年│
│ │行帳號:221087032571號帳│      │6 月15日匯市收盤│
│ │戶美金存款5 萬3,351 元 │      │匯率計算    │
├─┼────────────┼──────┼────────┤
│09│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新明分行│384元    │        │
│ │帳號:031201111066號帳戶│      │        │
│ │存款384 元       │      │        │
├─┼────────────┼──────┼────────┤
│10│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國外部帳│96萬8,876元 │以起訴日即105 年│
│ │號:09005300070534號帳戶│      │6 月15日匯市收盤│
│ │人民幣存款19萬4,788.02元│      │匯率計算    │
├─┼────────────┼──────┼────────┤
│11│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平鎮分行│73萬7,483元 │        │
│ │帳號:0482100009264 號帳│      │        │
│ │戶存款73萬7,483 元   │      │        │
├─┼────────────┼──────┼────────┤
│12│中華郵政號碼12096993號、│80萬元   │        │
│ │金額80萬元之郵政定期儲金│      │        │
│ │存單          │      │        │
├─┼────────────┼──────┼────────┤
│13│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36萬元   │        │
│ │車           │      │        │
├─┼────────────┼──────┼────────┤
│14│湧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80萬9,200元 │以起訴日即105 年│
│ │28,000股        │      │6 月15日股市收盤│
│ │            │      │股價計算    │
├─┼────────────┼──────┼────────┤
│15│台名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30萬9,750 元│同上      │
│ │司股份7,000 股     │      │        │
├─┼────────────┼──────┼────────┤
│16│欣盛農場股東權     │300萬元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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