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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38號

給付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蔡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38號

上訴人
永盛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錦章
被上訴人
通營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珈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2 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2 萬9,15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萬2,7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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