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4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大園聯合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明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銘樹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98,9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1,480 元,反訴部分核定為477,96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