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邱梅雅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典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曉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6 萬4,736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4,4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