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69號
- 原告
-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正明
- 被告
- 錸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余三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43,99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6,8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6,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