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69號原 告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正明 被 告 錸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余三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43,99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6,8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6,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