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4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誠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智祺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巫年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雅嵐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4,512 元,反訴部分核定為14,750,8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83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