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48號
- 原告
- 弘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佳紋
- 訴訟代理人
- 蔡調彰律師
- 被告
- 鼎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長志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466,930元【即以美金1,914,261.3 元乘以32.11 即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5年7 月22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金賣出匯率1 :32.11 換算核定為新臺幣61,466,9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35 號裁定意旨參照】,應繳裁判費552,93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52,436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