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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
    黃漢權張益銘陳俐文
  • 法定代理人
    葉佳紋、宋長志

  • 原告
    弘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鼎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48號原   告 弘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佳紋 訴訟代理人 蔡調彰律師 被   告 鼎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長志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466,930元【即以美金1,914,261.3 元乘以32.11 即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5 年7 月22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金賣出匯率1 :32.11 換算核定為新臺幣61,466,9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35 號裁定意旨參照】,應繳裁判費552,93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52,436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張益銘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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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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