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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73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呂綺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73號

上訴人
匯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永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聰科間因本院民國105 年度重訴字第373 號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3 萬5,90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7,82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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