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8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83號
- 原告
- 立達豐股份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姚孟岑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401,26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0,00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49,508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周玉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