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92號原 告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正明 被 告 錸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三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43997 元,應繳裁判費66835 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6335 元。 若原告已遵期補繳裁判費,茲命兩造應於中華民國105 年10月14日下午4 時50分在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不另通知,應遵期到庭)。兩造並應於本年10月10日以前提出聲請調查事項到院,逾時不予斟酌,繕本並應自行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