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9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92號
- 原告
-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正明
- 被告
- 錸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三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43997 元,應繳裁判費66835 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6335 元。
若原告已遵期補繳裁判費,茲命兩造應於中華民國105 年10月14
日下午4 時50分在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不另通知,應遵期到庭
)。兩造並應於本年10月10日以前提出聲請調查事項到院,逾時
不予斟酌,繕本並應自行逕送對造。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