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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92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毛松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92號

原告
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正明
被告
錸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三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43997 元,應繳裁判費66835 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6335 元。

若原告已遵期補繳裁判費,茲命兩造應於中華民國105 年10月14

日下午4 時50分在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不另通知,應遵期到庭

)。兩造並應於本年10月10日以前提出聲請調查事項到院,逾時

不予斟酌,繕本並應自行逕送對造。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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