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0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東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麥高諒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麥美信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洪麗卿
蔡秀純
蔡秀鈴
陳敏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4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37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