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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04號

償還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04號

上訴人
太璞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被上訴人
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義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

判費10分之5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

求償還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7 月6 日判決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6,

214,1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9,84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0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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