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17號
- 上訴人
-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一敏
- 被上訴人
- 冠恒工業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 被上訴人
- 人 陳美賢
- 被上訴人
-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天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民國107年4 月2 日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41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7 年5 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 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 萬4015元,該裁定於同年5 月31日送達於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張語蓁,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未補繳,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上訴並不合法,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