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2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全興國際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平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微聚生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本院民國105 年3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參拾伍元。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原告對本院民國105 年3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部分上訴。核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9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茲依前揭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珮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