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2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全興國際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忠平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微聚生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本院民國105年3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參拾伍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原告對本院民國105 年3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部分上訴。核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9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茲依前揭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珮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