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3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鈺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台光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鈺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佩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3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3 月16日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43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7 年10月8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而該裁定於同年月17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上訴並不合法,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