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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56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謝伊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56號

上訴人
被告
即反訴原告
科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維
訴訟代理人
顏銘煌
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律師
複代理人
劉育志律師
複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即反訴被告
豪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馨宜
訴訟代理人
王泓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就民國107 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之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查,就本訴上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5 萬3,882 元【計算式:(166,435 ×31.085{108 年1 月10日之台灣銀行匯率})+1,580,250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1,886 元;就反訴上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951 萬9,223 元【計算式:(284,445 ×31.085)+677,250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2,872 元,本件本訴及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24萬4,75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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