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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
    謝伊婷

  • 當事人
    科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56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科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維 訴訟代理人 顏銘煌 鍾儀婷律師 複代理 人 劉育志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豪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馨宜 訴訟代理人 王泓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就民國107 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之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查,就本訴上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5 萬3,882 元【計算式:(166,435 ×31.085{108 年1 月10日 之台灣銀行匯率})+1,580,250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1,886 元;就反訴上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951 萬9,223 元【計算式:(284,445 ×31.085)+677,250 ,元 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2,872 元,本件本訴及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24萬4,75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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