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56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科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憲維
- 訴訟代理人
- 顏銘煌
- 訴訟代理人
- 鍾儀婷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育志律師
- 複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豪譽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馨宜
- 訴訟代理人
- 王泓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就民國107 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之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查,就本訴上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5 萬3,882 元【計算式:(166,435 ×31.085{108 年1 月10日之台灣銀行匯率})+1,580,250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1,886 元;就反訴上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951 萬9,223 元【計算式:(284,445 ×31.085)+677,250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2,872 元,本件本訴及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24萬4,75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