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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7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黃裕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47號

原告
東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成
訴訟代理人
徐秀鳳律師
被告
固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姚武憲(原名:姚乾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固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姚武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四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仟捌佰參拾參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固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固得信公司)前於民國103 年4 月2 日與原告簽立土地整合規劃委託契約書,嗣因被告固得信公司無法履約而解除上開契約,被告固得信公司及被告姚武憲另於104 年7 月13日簽立切結書,承諾於104 年8 月15日支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500萬元,惟屆期仍未為給付,爰依系爭切結書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等人清償債務。並聲明:㈠被告固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姚武憲應給付原告5500萬元,及自民國104 年8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除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表明本件債務尚有糾葛外,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土地整合規劃委託協議書、本票影本、切結書等件影本為證,經核屬相符,堪信為真。至被告雖以前詞云云置辯,惟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時為止,始終無法具體指明本件債務究有何糾葛之處,本院自無從為其審酌,其空言所辯,即非可取。

五、綜上所陳,依兩造切結書之約定,被告固得信公司、姚武憲應於104 年8 月15日給付原告5,500 萬元,是104 年8 月15日即為兩造約定之清償期,倘未依約給付,應於翌日陷於給付遲延並起算遲延利息,故原告依系爭切結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 項,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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