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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陳寶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原告
淳達鋼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哲政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被告
高林農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永生
被告
協明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太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林農貿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998,4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0,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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