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80號原 告 淳達鋼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哲政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被 告 高林農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永生 被 告 協明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太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林農貿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998,4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0,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