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88號原 告 福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繳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壹佰叁拾貳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原告與被告光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 年度司促字第20728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388,4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2,632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82,132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林曉芳 法 官 廖珮伶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張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