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97號上 訴 人 旭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偉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美琪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民國105 年度重訴字第497 號請求返還票據等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