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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3 日
  • 法官
    謝伊婷
  • 法定代理人
    海英俊、陳凱君

  • 原告
    胡國強
  • 被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能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劉春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0號上 訴 人 即原  告 胡國強 許偉展 詹任道 曾任輝 謝仲銘 被上訴 人 即被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海英俊 被上訴 人 即被  告 新能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凱君 被上訴 人 即被  告 劉春條 柯子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5年度重訴50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狀載為新台幣(下同)2,000萬元(備位聲明金額低於先位聲明,不另命補),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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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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