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3 日
- 法官謝伊婷
- 法定代理人海英俊、陳凱君
- 原告胡國強
- 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能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劉春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0號上 訴 人 即原 告 胡國強 許偉展 詹任道 曾任輝 謝仲銘 被上訴 人 即被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海英俊 被上訴 人 即被 告 新能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凱君 被上訴 人 即被 告 劉春條 柯子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5年度重訴50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狀載為新台幣(下同)2,000萬元(備位聲明金額低於先位聲明,不另命補),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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