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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2號

上訴人
陳永森
被上訴人
香港商優信電子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片岡法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 億5,903 萬1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2 萬9,91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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