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2號
- 上訴人
- 陳永森
- 被上訴人
- 香港商優信電子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片岡法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 億5,903 萬1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2 萬9,91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