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2號
- 上訴人
- 陳永森
- 被上訴人
- 香港商優信電子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片岡法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民國108 年3 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10日內繳納新臺幣432 萬9,912 元,此裁定已於108 年3 月14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二第251 頁)存卷可考,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見本院卷二第253 頁)在卷可稽,依前開法條規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