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李珮瑜
- 當事人聯禾應用材料有限公司、合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6號原 告 聯禾應用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洪寶蓮 被 告 合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平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參考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日之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308,752元,應繳裁判費102,72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2,228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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