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20號聲 請 人 呂玟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61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619 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3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葉千慈 ┌──────────────────────────────────────────────────┐ │股票附表:105 年度除字第120 號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000五一五一─三 │ │1 │1000│ │ │01│ │ │ │ │ │ │ ├─┼───────────────┼──────────────┼────┼───┼────┼───┤ │00│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000五一五二─五 │ │1 │1000│ │ │02│ │ │ │ │ │ │ ├─┼───────────────┼──────────────┼────┼───┼────┼───┤ │00│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000五一五三─七 │ │1 │1000│ │ │03│ │ │ │ │ │ │ ├─┼───────────────┼──────────────┼────┼───┼────┼───┤ │00│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000五一五四─九 │ │1 │1000│ │ │04│ │ │ │ │ │ │ ├─┼───────────────┼──────────────┼────┼───┼────┼───┤ │00│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000五一五五─0 │ │1 │1000│ │ │05│ │ │ │ │ │ │ ├─┼───────────────┼──────────────┼────┼───┼────┼───┤ │00│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000五一五六─二 │ │1 │1000│ │ │06│ │ │ │ │ │ │ ├─┼───────────────┼──────────────┼────┼───┼────┼───┤ │00│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00一二八八四─三 │ │1 │1000│ │ │07│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