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25號聲 請 人 許光純 代 理 人 姜麗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 年4 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64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640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證券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3 月1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林育玄 ┌───────────────────────────────────────────────┐ │股票附表:105 年度除字第125號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備 考 │ │號│ │ │ │ │ │ ├─┼───────────────┼──────────────┼───┼─────┼────┤ │00│漢鐘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九四─ND─00四九四八九~│17 │17000│ │ │01│ │九四─ND─00四九五0五 │ │ │ │ ├─┼───────────────┼──────────────┼───┼─────┼────┤ │00│漢鐘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九四─NX─000一0八九 │1 │492 │ │ │02│ │ │ │ │ │ ├─┼───────────────┼──────────────┼───┼─────┼────┤ │00│漢鐘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九四─ND─00四三三五七~│14 │14000│ │ │03│ │九四─ND─00四三三七0 │ │ │ │ ├─┼───────────────┼──────────────┼───┼─────┼────┤ │00│漢鐘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九四─NX─0000八六二 │1 │577 │ │ │04│ │ │ │ │ │ ├─┼───────────────┼──────────────┼───┼─────┼────┤ │00│漢鐘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九五─ND─00五四二七四~│2 │2000 │ │ │05│ │九五─ND─00五四二七五 │ │ │ │ ├─┼───────────────┼──────────────┼───┼─────┼────┤ │00│漢鐘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九五─NX─000一三五二 │1 │707 │ │ │06│ │ │ │ │ │ ├─┼───────────────┼──────────────┼───┼─────┼────┤ │00│漢鐘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九六─ND─00五九0六四~│3 │3000 │ │ │07│ │九六─ND─00五九0六六 │ │ │ │ ├─┼───────────────┼──────────────┼───┼─────┼────┤ │00│漢鐘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九六─NX─000一六九二 │1 │289 │ │ │08│ │ │ │ │ │ ├─┼───────────────┼──────────────┼───┼─────┼────┤ │00│漢鐘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九七─ND─00六四五七六~│3 │3000 │ │ │09│ │九七─ND─00六四五七八 │ │ │ │ ├─┼───────────────┼──────────────┼───┼─────┼────┤ │00│漢鐘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九七─NX─000二0二二 │1 │983 │ │ │10│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