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26號聲 請 人 開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光純 訴訟代理人 姜麗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5 年4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64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641 號公示催告,業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3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 │股票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641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漢鐘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九四─ND─00五0八二九~│股票 │27 │2700│ │ │01│ │九四─ND─00五0八五五 │ │ │0 │ │ ├─┼───────────────┼──────────────┼────┼───┼────┼───┤ │00│漢鐘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九四─NX─000一一八一 │股票 │1 │371 │ │ │02│ │ │ │ │ │ │ ├─┼───────────────┼──────────────┼────┼───┼────┼───┤ │00│漢鐘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九四─ND─00四四五九三~│股票 │22 │2200│ │ │03│ │九四─ND─00四四六一四 │ │ │0 │ │ ├─┼───────────────┼──────────────┼────┼───┼────┼───┤ │00│漢鐘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九四─NX─0000九四四 │股票 │1 │809 │ │ │04│ │ │ │ │ │ │ ├─┼───────────────┼──────────────┼────┼───┼────┼───┤ │00│漢鐘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九五─ND─00五五三六五~│股票 │12 │1200│ │ │05│ │九五─ND─00五五三七六 │ │ │0 │ │ ├─┼───────────────┼──────────────┼────┼───┼────┼───┤ │00│漢鐘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九五─NX─000一四四四 │股票 │1 │342 │ │ │06│ │ │ │ │ │ │ ├─┼───────────────┼──────────────┼────┼───┼────┼───┤ │00│漢鐘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九六─ND─00六0四一五~│股票 │14 │1400│ │ │07│ │九六─ND─00六0四二八 │ │ │0 │ │ ├─┼───────────────┼──────────────┼────┼───┼────┼───┤ │00│漢鐘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九六─NX─000一七八四 │股票 │1 │995 │ │ │08│ │ │ │ │ │ │ ├─┼───────────────┼──────────────┼────┼───┼────┼───┤ │00│漢鐘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九七─ND─00六六二四七~│股票 │18 │1800│ │ │09│ │九七─ND─00六六二六四 │ │ │0 │ │ ├─┼───────────────┼──────────────┼────┼───┼────┼───┤ │00│漢鐘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九七─NX─000二一一四 │股票 │1 │161 │ │ │10│ │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