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3號
- 聲請人
- 恆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存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1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4 年8 月4 日太平洋日報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4 年度司催字第318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支票申報權利期間確實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且經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3號 │├─┬──────┬────────┬───────┬────────┬─────────┬──┤│編│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臺幣) │ │ │├─┼──────┼────────┼───────┼────────┼─────────┼──┤│01│洋閩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4 年6 月6 日│3990元 │TP0091993 │ ││ │ │北中壢分行 │ │ │ │ │├─┼──────┼────────┼───────┼────────┼─────────┼──┤│02│光承科技有限│第一商業銀行南崁│104年6月30日 │3990元 │FA8698634 │ ││ │公司 │分行 │ │ │ │ │├─┼──────┼────────┼───────┼────────┼─────────┼──┤│03│光承科技有限│第一商業銀行南崁│104年7月31日 │7350元 │FA8698639 │ ││ │公司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