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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3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黃漢權呂綺珍陳俐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31號

聲請人
弘鼎國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城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668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668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4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千慈
┌───────────────────────────────────────────────────────┐
│支票附表:10 年度除字第13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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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弘鼎國際資源有限公│日盛銀行中壢分行  │104年12月9日          │1,000,000元     │CC七一八五八一四│    │
│1 │司張城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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