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34號聲 請 人 宇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侑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4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67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4 年12月2 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678 號公示催告在案,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如附表所示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5 年4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駱亦豪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3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1│金映機械工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北桃園│104年11月30日 │386,138元 │HD0八三三九二│宇瑞│ │ │限公司張永金 │分行 │ │ │0 │實業│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