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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4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姚重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49號

聲請人
華益興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娉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 年7 月7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68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683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4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重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49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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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華益興機械有限公司│永豐銀行林口分行  │104年11月30日         │57萬0,250元     │七三八六一一四  │    │
│  │梁娉媛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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