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6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62號
- 聲請人
- 智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忠彰
- 訴訟代理人
- 莊秀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而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4 年度司催字第699 號裁定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12月21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4 月21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 受款人 │ 發票日 │ 金額 │ 支票號碼 │ │號│ │ │ │ (民國) │(新臺幣)│ │ ├─┼──────┼──────┼──────┼───────┼─────┼────────┤ │01│啟成工程行呂│渣打商業銀行│智邦材料股份│104 年11月10日│213,551元 │AA三八四四四五│ │ │俊明 │埔心分行 │有限公司 │ │ │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