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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6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蔡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65號

聲請人
昶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鴻銘
訴訟代理人
黃進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 年1 月11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5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4 號卷宗、105 年1 月11日之新聞報紙1 份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4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號│ │ │ │ (新台幣) │ │人 │├─┼─────────┼─────────┼───────────┼────────┼────────┼──┤│00│錦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台北富邦銀行中正分│104年10月10日 │33,968元 │BG九二七四00│昶銀││1 │司黃玉玲 │行 │ │ │五 │工業││ │ │ │ │ │ │股份││ │ │ │ │ │ │有限││ │ │ │ │ │ │公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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