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65號聲 請 人 昶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鴻銘 訴訟代理人 黃進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 年1 月11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5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4 號卷宗、105 年1 月11日之新聞報紙1 份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陳玉芬 ┌──────────────────────────────────────────────────────┐ │支票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錦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台北富邦銀行中正分│104年10月10日 │33,968元 │BG九二七四00│昶銀│ │1 │司黃玉玲 │行 │ │ │五 │工業│ │ │ │ │ │ │ │股份│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