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66號聲 請 人 端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滋庭 訴訟代理人 林進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 年5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572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 年12月3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72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4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 │支票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166 號│ ├─┬────┬─────────┬───────┬────────┬────────┬───┤ │編│發票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號│ │ │ │ (新臺幣) │ │ │ │ │ │ │ │ │ │ │ ├─┼────┼─────────┼───────┼────────┼────────┼───┤ │00│陳喻琦 │玉山商業銀行桃鶯分│104年12月31日 │269,537元 │CA五八一五七二│端強實│ │1 │ │行 │ │ │三 │業股份│ │ │ │ │ │ │ │有限公│ │ │ │ │ │ │ │司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