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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6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姚重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66號

聲請人
端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滋庭
訴訟代理人
林進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 年5 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572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
年12月3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72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4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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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16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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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號│        │                  │              │   (新臺幣)   │                │      │
│  │        │                  │              │                │                │      │
├─┼────┼─────────┼───────┼────────┼────────┼───┤
│00│陳喻琦  │玉山商業銀行桃鶯分│104年12月31日 │269,537元       │CA五八一五七二│端強實│
│1 │        │行                │              │                │三              │業股份│
│  │        │                  │              │                │                │有限公│
│  │        │                  │              │                │                │司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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