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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6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李珮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69號

聲請人
耕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俊乾
代理人
呂素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 年5 月25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67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675 號公示催告,業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4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69號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號│ │ │ │ (新台幣) │ │人 │├─┼─────────┼─────────┼───────────┼────────┼────────┼──┤│00│吳復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內│103年7月31日 │21,528元 │AB一三七四四七│耕溢││1 │ │壢分行 │ │ │九 │股份││ │ │ │ │ │ │有限││ │ │ │ │ │ │公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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