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73號聲 請 人 廖思寧即永強企業社 代 理 人 江元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年5月2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票據,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70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705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票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4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林育玄 ┌──────────────────────────────────────────────────────┐ │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73 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00│堂鷹廣告有限公司古│聯邦商業銀行蘆竹分│104年4月1日 │75,600元 │UA一四九六二0│永強│ │1 │家餘 │行 │ │ │一 │企業│ │ │ │ │ │ │ │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