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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7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劉佩宜林文慧何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77號

聲請人
陳燕明即益隆企業社
代理人
陳雪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6 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4 年12月11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673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5 年4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號│ │ │ │ (新台幣) │ │人 │├─┼─────────┼─────────┼───────────┼────────┼────────┼──┤│00│三冠邑有限公司 │玉山銀行南桃園分行│104年4月10日 │5,733元 │AI六六三五二0│益隆││1 │ │ │ │ │四 │企業││ │ │ │ │ │ │社 │├─┼─────────┼─────────┼───────────┼────────┼────────┼──┤│00│三冠邑有限公司 │玉山銀行南桃園分行│104年7月10日 │9,744元 │AI六六三五五五│益隆││2 │ │ │ │ │三 │企業││ │ │ │ │ │ │社 │├─┼─────────┼─────────┼───────────┼────────┼────────┼──┤│00│帝威五金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林口分行 │104年4月21日 │56,490元 │GB二五七六六一│益隆││3 │ │ │ │ │六 │企業││ │ │ │ │ │ │社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林文慧

法 官 何宗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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